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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湘司发〔2018〕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中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6月6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政发﹝2017﹞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和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含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代拟法律文书等工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等成本和基本劳务费用。第三条补贴标准:(一)刑事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分为五类地区确定补贴标准如下:1.长沙市,侦查阶段每件1500-1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500-1800元;审判阶段每件3000-3200元;死刑复核阶段每件3000元。2.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侦查阶段每件1800-26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1800-2600元;审判阶段每件3200-4000元;死刑复核阶段每件3000-3600元。3.岳阳市、娄底市、衡阳市、常德市,侦查阶段每件2400-32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2400-3200元;审判阶段每件3600-4400元;死刑复核阶段每件3300-3900元。4.邵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张家界市,侦查阶段每件2600-34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2600-3400元;审判阶段每件4000-4800元;死刑复核阶段每件3600-4200元。5.怀化市、湘西自治州,侦查阶段每件2800-36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2800-3600元;审判阶段每件4400-5200元;死刑复核阶段每件3900-4500元。在每类地区的补贴标准幅度内,省法律援助中心可制定每个县市区的具体补贴标准。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采用视频方式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扣减相应的差旅费用。   (二)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每件3750元,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3000元。   (三)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补贴标准依照同类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代理刑事案件的申诉补贴标准依照审判阶段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四)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次)200元。(五)派驻省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省军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等窗口的律师值班补贴,每人每天400元。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合理控制办案成本、费用支出。对刑事诉讼案件和跨市州、县市区的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有证据证明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法律援助人员可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贴金额,但最多不能超过原标准的30%。  第五条省本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所需经费在省司法厅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进行预算追加。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立卷材料。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综合工作量、案件质量状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补贴发放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除值班补贴外,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未经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的;(二)未提交立卷材料的;(三)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四)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五)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六)索要或收受受援人及家属财物的;(七)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八)出现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九)其他违反《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第八条经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决定终止的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未开展实质性辩护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辩护工作的,可分阅卷、会见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补贴。其他依法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从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指派的案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6月6



答记者问 |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还有这些事你需要知道

法制日报 3月1日


今年2月26日,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意见》的精神和内容,近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近年来,各省(区、市)均按照授权制定了本地区的办案补贴标准,部分省份还进行了调整。但从整体上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大部分省份制定的标准仅包括平均成本,未考虑智力及劳务付出;部分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补贴标准,以致补贴标准远低于办案成本,承办人员需垫付相关费用;不少地方没有及时制定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新服务形式的补贴标准,导致核发相关补贴等无据可依。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提出要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律援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文件要求、规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必然要求,对于调动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促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经费保障,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意见》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而实践中上述人员是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一支重要力量,请问这类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应领取补贴,应当按照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财政部、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号),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包括按规定承担的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直接费用、办案补贴等”,未明确直接费用包括的内容、核报方式。从地方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公职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但未对直接费用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地方虽有规定,但设定的直接费用标准远低于实际支出,导致机构人员核报直接费用存在困难,所需费用需要自己承担,严重影响了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因此,《意见》明确了直接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有利于统一地方实践操作,为公职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据实报销提供政策依据,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记者:《意见》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请问具体怎么操作?

答:中办发[2015]37号文件要求,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将基本劳务费用纳入补贴标准,各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普遍偏低,不能反映承办人员的智力及体力付出,甚至需要自掏腰包补足部分费用,影响了律师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因此,有必要从中央层面制定统一的补贴标准计算方法,指导地方调整补贴标准。

直接费用根据不同服务形式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其中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报销。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规定的三类法定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补贴标准,核算办法不尽相同。其中办案补贴标准以一件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根据承办同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耗费的天数,按件计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按件或工作日计算;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的核算办法,请问作出这一规定出于什么考虑?


答:中办发[2015]37号文件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中央改革文件均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值班律师权利义务及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协助义务等内容。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得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能获得及时法律帮助,这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创新。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服务的新形式,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法律援助制度定位、援助对象和服务方式的重大创新和发展,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值班律师制度是新生事物,很多地方未就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予以明确,致使一些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不能领取相应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指导地方明确值班律师补贴标准是《意见》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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