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薛恩同、段连俊等执行法官
失职渎职、配合赵启厚实施虚假诉讼、违法执行侵害公民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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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与调查人:杨铁军,天津市罗社长
尊敬的中国司法警察论坛:
我叫李春香,女,家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漆园村5号,身份证号:
110221196105217923
我的联系电话是:13910616799
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泣求中央新闻单位为我作主,并通过你们,向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纪委监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转呈我的举报材料,以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被举报人信息
(一)违法执行办案法官(昌平区人民法院)
1.薛恩同,审判员,承办(2019)京0114执119、120号执行案件
2.段连俊,审判员,承办对应解封裁定文书出具工作
3.应义平,书记员,全程参与涉案执行卷宗制作、文书送达
4.昌平区人民法院相关院领导(对本案执行乱象疏于监管、渎职失察)
(二)虚假诉讼行为人
赵启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刻意隐瞒以物抵债事实,重复申请强制执行,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二、涉案全部案号梳理
1.原调解案件:(2017)京0114民初16010号、(2017)京0114民初16011号民事调解书
2.首轮执行:(2019)京0114执119号、(2019)京0114执120号
3.恢复执行:(2022)京0114执恢857号
4.执行异议:(2024)京0114执异943号、(2024)京0114执异944号、(2023)京0114执异1359号
5.一中院复议:(2024)京01执复81号、(2024)京01执复318号
三、举报核心诉求
1.恳请媒体实地核查、公开报道本案完整事实,推动北京市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高院介入专项调查;
2.依法认定赵启厚隐瞒以物抵债事实、重复申请执行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3.立案查处昌平法院薛恩同、段连俊等法官在本案执行中失职渎职、滥用执行职权、隐匿关键卷宗笔录、制作虚假裁定文书、程序严重违法等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依法撤销全部错误查封、解封裁定,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确认2017年红木家具以物抵债合法有效,终止对本人重复执行,解除对本人及案外人房产的错误查封;
5.依法赔偿因违法执行给本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四、案件基础背景
本人与赵启厚民间借贷纠纷经昌平法院出具两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2017年第四季度,赵启厚主动提出以红木家具抵偿全部欠款,亲自到本人场地挑选价值300万元红木家具(牡丹十件套、飞天十件套、明式官帽椅一对、顶箱柜等)并自行拉走,双方口头约定家具交付即全部债务清偿、债权债务消灭。
此后赵启厚长期在家中使用、保养该批家具,却刻意隐瞒以物抵债事实,2019年,赵启厚毁约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人房产、剩余财产。昌平法院办案法官偏袒赵启厚,无视客观证据、篡改案件事实、制作矛盾裁定、隐匿关键谈话笔录、违法送达、超标的查封,多年持续对本人强制执行,导致本人多病缠身、生活陷入绝境,合法财产长期被查封处置,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益。
五、赵启厚涉嫌虚假诉讼完整事实(证据充分)
1.双方2017年已达成合法有效的口头以物抵债协议,赵启厚自愿拉走高额红木家具并长期占有使用,债务本应全额结清;
2.赵启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刻意隐瞒家具抵债核心事实,虚构本人未清偿债务的虚假事实,持续多年申请查封、拍卖本人房产、财物;
3.赵启厚自认家具由其自行从本人处拉走,事后却颠倒黑白,以法院错误解封文书为依据,向本人索要每年20万元家具仓储费,累计索要140万元,借助司法文书恶意侵占本人财产;
4.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赵启厚以捏造、隐瞒事实的方式提起执行程序,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本人财产权益,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责。
六、昌平法院薛恩同、段连俊等法官失职渎职、违法执行全部事实
(一)刻意歪曲以物抵债核心事实,认定事实完全错误
1.无视双方口头抵债合意、家具由赵启厚长期使用保养的客观证据,仅以利害关系存疑的证人证言否定抵债事实;
2.明知赵启厚自行拉走家具,却在裁定书中刻意表述为“李春香放置在赵启厚家中的家具”,篡改财产流转事实,为赵启厚重复执行提供文书支撑;
3.明知抵债家具价值远超涉案债务,拒不核查抵债金额,执意持续查封、拍卖本人其他财产,形成超标的违法执行。
(二)出具两份矛盾、违法执行裁定,文书制作严重违规
同一批(2019)京0114执119、120号执行裁定,出现两份内容一致、审判员、落款日期完全不同的文书:
1.2023年7月18日薛恩同出具解封裁定,虚假表述放弃家具执行,刻意掩盖抵债事实;
2.2023年12月9日段连俊再次出具同文号解封裁定,文书逻辑、事实描述自相矛盾;
两份裁定文号、案件对应关系混乱,文字表述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属于法官刻意制作虚假法律文书,掩盖案件真相。
(三)隐匿、销毁2019年关键谈话笔录,刻意灭失定案证据
2019年执行法官薛恩同,组织本人与赵启厚至执行局谈话,当场核实家具抵债事实,手写谈话笔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据此停止房屋拍卖、查封案涉红木家具。法官薛恩同隔天去赵启厚家,对赵启厚已经拉走确认的红木家具,法官让赵启厚当场对以物抵债家具数量签字确认,现昌平检察院已调取到该签字确认单,有办案检察官电话录音为证。
但后续本人向昌平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检察院调取卷宗确认:全案卷宗无该份关键谈话笔录、无家具查封原始材料,卷宗关键证据灭失。法官刻意隐匿核心笔录,直接导致抵债事实无法被后续异议、复议程序认定,属于故意灭失证据、枉法办案。
(四)执行查封、解封流程严重混乱,违反法定执行规范
1.卷宗仅留存库房家具查封记录,无赵启厚家中红木家具的查封原始裁定、扣押
清单,执行流程缺失关键法定手续;
2.在无任何查封前置手续前提下,凭空出具家具解封裁定,程序倒置、完全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以违法解封文书作为依据,放任赵启厚向本人索要巨额仓储费,扰乱司法秩序,变相协助赵启厚侵占本人财产。
(五)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本人法定救济权利
涉案查封、评估、拍卖、解封等全套执行文书,法院未依法向本人送达,本人长期不知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提交抵债证据,全程丧失知情权、抗辩权、举证权;法院仅以“送达瑕疵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敷衍搪塞,无视程序正义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作用。
(六)恶意驳回本人合法执行异议,剥夺救济渠道
本人多次就以物抵债、超标的查封、文书造假、卷宗缺失等问题提出执行异议,其中包含大量新发现的程序违法线索,但昌平法院、一中院简单定性为“重复异议”不予实质审查;明知卷宗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却不启动纠错程序,持续维持错误执行行为,层层推诿、拒不纠正错案。
(七)错误查封案外人所有房产,侵害第三人合法财产
2005年本人与前夫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昌平西环路金象大药房左侧底商归儿子段鑫鹏(段琼)所有,仅未完成过户。办案法官未核查离婚协议、权属约定,直接将案外人房产认定为本人财产并查封,属于事实核查失职,错误处置第三人财产。
七、本案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
1.财产层面:价值300万红木家具被赵启厚无偿占用,自有房产、库房长期被查封,面临拍卖风险,多年产生巨额不合理仓储费索赔,本人全部经营、生活财产陷入失控;
2.人身与生活层面:长期被强制执行、反复诉讼维权,本人常年抑郁多病,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多次濒临绝境;
3.司法公信力层面:法院法官与申请执行人配合,通过篡改文书、隐匿证据、程序违法制造错案,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对法院、法律的信任;
4.社会层面:纵容虚假诉讼行为人借助公权力侵占公民私人财产,形成不良示范,违背最高法整治虚假诉讼、规范执行行为的工作要求。
八、法律依据简要说明
1.《民法典》143、469条:口头以物抵债协议真实合法,应当认定债务清偿;
2.《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查封、送达、文书制作、异议审查均有严格法定流程,本案执行行为多处严重违反;
3.《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隐匿证据、篡改文书、滥用执行职权、偏祖一方当事人属于违纪;
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赵启厚、涉案法官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九、附件证据清单(复印件随举报信一并提交)
1.(2017)京0114民初16010、16011号民事调解书;
2.(2019)京0114执119、120号两份矛盾解封执行裁定书;
3.红木家具交付现场照片、维修工人唐小军证人证言;
4.涉案底商房屋离婚协议书、网络询价报告;
5.全部执行异议、一中院复议裁定书;
6.昌平检察院调取卷宗后的无笔录核查记录;
7.查封文书送达记录、多年维权沟通记录。
十、郑重承诺
本人保证以上举报内容全部客观真实,全部事实均有附件证据佐证,不存在捏造、诬告、夸大情形;若存在不实举报,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各新闻媒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深入调查采访,将本案违法执行、虚假诉讼乱象公之于众,同时请将本实名举报材料转呈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纪委监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主管监督机关,依法依规彻查本案,还普通百姓公平正义。
记者杨铁军
举报人(李春香):
2026年7月23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
2026年上半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以钉钉子精神纵深推进“三化”建设年行动,坚定不移强化制度治权、依规用权,不断提升监督执纪执法质效,着力锻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纪检监察铁军。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1.55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1.42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4385人次,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1685人,处分1535人,移送司法机关138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59人、县处级干部356人。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5999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4397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219人次,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222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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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社
编辑|樊慧宁
主编丨蒋琳
监审丨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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