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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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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25/6/18 点击次数:34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铁军,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于长沙市,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社区,身份证号码430321196203051218,联系电话:1354853861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云乐,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于株洲攸县(系上门女婿),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08243251,联系电话号码1887413737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艳萍,女,汉族,1989年7月24日出生于长沙市黎托,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0724122X,联系电话:15874199949。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菊香,女,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于长沙市(黎托),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30111196404015025,联系电话号码:15575965076。
被申请再审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法定负责人:周远宏,该分局局长。联系电话:0731-85661107。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号区政府机关大院二号楼B109。
被申请再审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人:吴志坚,联系电话:0731-85880516。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69号。
被申请再审人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邹鹏。联系电话:0731-85957216。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大道旁。
申请诉求:
申请再审人因对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4)湘8601行初703号行政判决、长沙市中院(2025)湘01行终23号判决不服,今特依法申请再审。请湖南省高院撤销原一审、二审的枉法裁判,直接开庭再审并改判,还申请再审人一个合法权益。
判决错误有如下不服:
1.认定刘云乐按撤诉处理,却被法院忽悠。
2.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却被法院充当保护伞;
3.明显能得到赔偿,却被法院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刘云乐按撤诉处理违法。
1.刘云乐作为本案诉讼代表之一,他是六个被侵权人之一,本案三个诉讼代理人只要一个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就可以了,本案赔偿内容是一个整体标准700万元,而不是三个原告各有不同的诉讼赔偿请求,法院判决不但用词不当,而且是更显违法乱判,增加了枉法裁判的明显度。
2.在一审立案时,原告的起诉状是写六个原告,立案庭法官要原告<杨铁军>修改,他讲只要有杨铁军一个人作为原告就行啦,立案庭法官讲一个案件,行政行为侵权也是一个家庭,你作为一家之主作为原告就行啦。是我<杨铁军>坚持要三个大人参加,立案庭立案法官才同意我写三个人的原告。因此立案庭还要我女儿杨艳萍到了立案庭进行了问话,问她为什么要参加诉讼活动,可不可以不参加?我女儿讲:我父亲不计划请律师,我们三个人都是学法律的,又都十多年前就考取了《法律服务职业资格C证》,怕我父亲年老记忆力下降,我们夫妻参加,能给我们家的案件打赢有保障。一审法院有《登记》笔记,及我女儿停车位付款记录为证据。
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审判程序。
1. 再审申请人等在上诉过程中,二审行政庭在问话过程中,安排一个不具有审判资格人员担任庭审活动(问话),判决书中所有什么审判人员均没有到庭,依法无权判决,更不可以在判决书列入名字。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没有按二审法院程序进行审判,仅派了一个没有审判资格的人进行了“问话”,严重违反二审审判程序,本案属于枉法裁判。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二审不是只对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还应对一审行政诉讼请求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对原审法院判决和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应该主动对全案问题予以审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和当事人争议问题的限制,二审法院不但应当对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还要对一审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但应当对一审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审理后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3.申请再审人在一审已提出请法院认定被告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要被申请再审人要求进行赔偿,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再审人行政行为违法,也提交了要求赔偿的理由及依据,申请再审人与 被申请再审人签有《赔偿协议》及《息诉罢访协议》,申请再审人已提交了证明被告人只赔偿了40万房屋租金,35万精神损失费,室内外电器家具等23万元。房屋安置及房子价值及宅基地使用及价值没有赔偿。作为一个二审法院比一审法院法官法律知识应该水平高一些,凭什么明知申请再审人房屋价值近千万元不去考虑?被申请再审人如果提交房屋价值已经赔偿相关证据,法院也应该全面审查,如果有严重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赔偿标准相差甚远,并且是特别巨大等法院也应该认定两份协议无效,而不是申请再审人“有没有请求法院撤销赔偿协议的请求”等,也应该全面审查。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1.原诉求是:申请再审人第一个诉求是认定三被申请再审人断水断电,所谓的“误拆房子”,未先“安置补偿到位”等属于违法。
三被申请再审人违法依据是《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第21 条“安置补偿到位”,申请再审人唯一的住宅以所谓的“误拆房子”又好几年了,去年被告人才通知本案第三人去抽号子,领取80㎡住宅,申请再审人及第三人不去抽号,在没有解决唯一的627㎡的住宅价值及宅基地价值赔偿,申请再审人及第三人不会去抽号认领这不合法的房屋安置。没有处理好申请再审人家的住宅安置,就是违反本法“安置补偿到位”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第五十六条等属于行政行为
违法。
二审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及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被申请再审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更没有判决三被申请再审人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该是作出被申请再审人行政行为违法与合法的判决!!!
2.申请再审第二个诉求是赔偿“所谓的误拆房子”宅基地及627㎡减去45㎡等价值赔偿七百万元(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一审申请再审人就在《起诉书》及庭审活动中提出:申请房屋与宅基地价值评估,如果评估价格与《息诉罢访协议》赔偿标准相差无几,申请再审人就不会有今天提起诉讼,申请再审及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巡视组举报的存在啦!
一审二审法院枉法裁判法律依据:
1.三被申请再审人适用的《103号》属于规范性文件。
再审申请人早就书面指出理由是:征地补偿安置文件已经超过了五年,属于过期政府文件,申请再审人并明确了《103号文件》继续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还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无效的审查判断。
最高法行申4979号(2024),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一)行政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应从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方面综合评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否合法;二是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与内容是否合法;三是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程序是否影响安置协议的效力。
3.最高法案例:“息诉罢访”协议是否可诉?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协议范畴。
(2016)最高法行申45号
案由:本案中韩甲文收到县政府给付的158.4万元,又以《息诉罢访协议》是在受政府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协议书》,赔偿248.4万元。
4.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能否获得赔偿”应考虑房屋的形成因素。
(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裁判要旨:因涉案房屋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家建设部门的审批,亦未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要求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据不足。但十余年来,国土、
后面乱码了?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4个典型案例所述:
1.原告的唯一住宅不存在在国家与政府部门征收时“不存在违法建筑”。
2.签了《息诉罢访协议》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3.长沙市政府的《103号令》已经属于过期的规范性文件,对原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没有半点关系。
4.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虽然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等是无效的。因此原告有权获得房屋价值及宅基地价值赔偿或者是“安置”!!!
四、 关于申请再审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以及是否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等因素。这一部分的认定通常涉及复杂的实际情况和当地习惯做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以上三点得出:1《103号文件》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超过了五年,对再审申请人7个人唯一住宅“所谓的“误拆房子”,按这个无效的103号文件对原告人住宅赔偿及生活和居住安置是无效的。
(2)被申请再审人黎托街道不是征地补偿安置主体资格人,他与控告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不能证明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可能证明是唯一住宅762㎡只赔98万块钱。原告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多次调解谈话录音,证明一次性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800万元原告人<杨铁军>也不同意,本《息诉罢访协议》只是房屋租金40万元,精神损失费35万元,剩下的23万元是762㎡房屋内外财产损失(电器、家具等)。本《息诉罢访协议》赔偿金与实际赔偿金相差甚远,明显不公,根据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对于赔偿标准与赔偿价值有争议的必须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 【二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等相关规定,参照以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案例,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严重违反了本条法律的立法意志,有意剥夺申请再审人的合法诉权。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再审法院立案审查,由贵院启动再审,确认本《息诉罢访协议》赔偿内容是再审申请人讲的赔偿内容,而不是一审、二审枉法裁判认定的赔偿内容。<不是包括唯一住宅及宅基地已赔偿>!
难道法官不知道原告<杨铁军>提交了同样的《案例》必须做到“同案同判”?难道不知道“检索”?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有合法迁入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有第三人出生所在地一直在被申请再审人辖区内,并有承包经营地,又有超过了二十多年的唯一住宅,还有在住宅内开办的湖南铁菊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申请再审人生活来源收入,足以证明申请再审人及第三人劳动与工作、生活和居住在被告辖区内,申请再审人就是被申请再审人辖区内的合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原来长沙市中院判决中剥夺申请再审人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次长沙市中院必须对原有判决不合法也应该全面审查,另行作出判决,当然申请再审人在本案没有提到要求本诉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作为长沙市中院可以不对成员资格进行审查,但必须对其他所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侵权损失赔偿是否公平及合法、有无明显赔偿标准相差、《息诉罢访协议》及《赔偿调解协议》是否还可以撤销或者是认定违法与无效?是否真实意思等进行审查,而不是随便欺侮弱势群体维权,本案不但要求长沙市中院的院长纠错,同时也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支持控告人的诉讼请求(关于赔偿标准以评估报告赔偿标准为准),谢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25年 6 月17日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应该是: 要知道申请再审人是从事四十多年的法律服务,三十多年的新闻工作者,帮弱势群体打赢了无数官司,90年代帮黎托街道粟塘村吴成(女)打赢了湖南省第一个外嫁女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015年申请再审人与徐秋林律师为粟塘村李谷双,控告长沙市计生委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获得精神损失费及人身损害赔偿金,而且是继续治疗及赔偿误工费等,在法庭上长沙市计划委黄静非常霸道扬言:庭审活动后要抓捕我<杨铁军>与徐律师,全国人民都知道计划生育是当时的基本国策,没有哪一个律师敢告计生委,申请再审人与徐律师成为全省诉计生委第一人。本申请再审人在这四十多年以来拿下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分子不少,有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人讲再多也没有用,这两个典型案例发生在本辖区内粟塘村,不信可以去查阅案卷及调查。
法发〔202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六条 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一)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二)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
(三)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
(四)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强化案件质效分析,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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