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该案在调查/侦查和公诉阶段已偏离法治轨道,且人为制造错案的证据非常明显。
为保障段华律师的权益,也为了中国八十万执业律师免遭被错误追诉的风险,更为了中国法治不被错误裹挟,特向领导反映,请监督纠正段华案的错误。
一、基本信息
被告人段华,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指控罪名:诈骗罪、行贿罪
一审广西恭城县判决诈骗罪十一年,行贿罪九个月,合并执行十一年二个月;二审桂林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在恭城县法院重一审中。
二、起诉书指控:段华在代理桂联公司执行案件中,向桂联公司隐瞒人相鉴定意见,以及人相鉴定后案件可以顺利执行的情况,导致桂联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以30万的价格把621万的债权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转让给段华,段华构成诈骗。
三、案件由来:桂林市雁山区监委在调查执行法官刘军受贿案时,发现有段华代理的桂联公司执行案,执行回款621万只给了公司30万。监委认为律师勾结法官和桂联公司(国有参股)私分国有资产涉嫌共同贪污,但经调查后发现段华收取591万风险代理费去向很明确,不构成共同贪污。
雁山区监委认定,本案不是共同贪污就是个人诈骗。经调查不是共同贪污后,就朝着错误方向的段华个人诈骗去了。
请领导注意,随着这个错误的“个人诈骗”方向,证人证言也配合着集体翻证。但本案有扎实的客观证据证明段华无罪,证明证人是为了免遭监委“共同贪污”的追诉而指控段华诈骗的证言不真实。
段华庭审中称,留置期间,监委办案人要段华按照1天5万的标准交留置费600万,段华称太多了,办案人称那就给你定个诈骗罪搞死你。
四、段华无罪理由
(一)诈骗罪无罪
诈骗罪的基本结构:
1.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2.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上述基本构造是一个完整的链条,顺序不可颠倒,要素不可或缺,不符合任何一项即不构成诈骗。
1.有客观证据电子邮件和法院笔录等证明,段华和陈文律师均告知了桂联公司人相鉴定意见;人相鉴定意见是陈文律师签字领取的,段华没有法定告知义务。
2.因为上述1,则桂联公司自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指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本案指控的“人相鉴定后案件可以顺利执行“是个待定的、未来事实,是后来经两级法院进行了四个诉讼程序才确定的事实,因此指控的隐瞒真相根本就不是法律上的真相。
3.这是本案最为核心的点,也是控辩双方争夺白热化地方。在监委最初的笔录中,桂联公司的实控人秦联、许伦光均称在2013年就与段华达成了口头风险代理协议,并在2013年12月10日给段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开始实际履行风险代理协议。
检察院发现有风险代理协议在段华就不构成诈骗:
一是,起诉书指控的段华隐瞒真相实施欺骗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9日国资委会议,会议之后桂联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与段华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处分了财产。但有2013年的风险代理协议,则证明桂联公司在还没有受到欺骗前就处分了财产,换言之桂联公司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则段华不构成诈骗;二是,风险代理协议的中的风险,就是风险自担行为,不是诈骗。
上文说到监委认为不是贪污就是诈骗。贪污肯定不构成,定诈骗又有障碍。于是,诡异的事情出现了,关键证人集体翻证,均称没有在2013年与段华达成风险代理协议(口头协议也是协议),是在2015年国资委会议(受段华欺骗后)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
于是,控方的貌似证据闭环,但人为的痕迹明显,被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PPT展示的方式揭露无疑。
4.被害人没有损失。桂联公司的这笔债权已经做了坏账核销,公司不做任何指望了。后因被执行人公司内部出现内讧,向桂林市纪委、国资委举报。桂联公司领导为平息举报风波,对段华称只要能平息举报风波,执行回来的款项都是段华的律师费。
段华经调查后发现案件有执行回款的可能,遂提出30万元价格风险代理本案,桂联公司领导表示同意。段华垫付了几十万的差旅费、鉴定费、调查费、接待费等,花费了近3年的时间,进行了八个诉讼程序令案件起死回生,桂联公司领导说能本金能收回一点他们公司就很高兴了。
根据市场价格,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处置比最低为3%,而段华风险代理以30万博400万(本金120万,2013年罚息300万,到2016年本息才涨到600万)价格比为6.8%,远高于市场价格。
5.桂联公司与桂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而桂客公司欠段华律所律师费616万,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诉川交工贸等案)也确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段华代表律所从桂联公司获取591万律师费,未超过桂客公司欠段华所在律所律师费616万元的范围,无论如何段华都不构成诈骗罪。
(二)段华律师不构成行贿案罪。
原审判决认定段华在获得执行款后给法官行贿3万元,构成行贿罪。
段华辩解称,行贿和受贿是对合犯,有受贿才有行贿,现认定刘军受贿41万不构成犯罪,却指控段华送3万构成行贿犯罪,这很荒唐,没有受贿罪哪来的行贿罪。
指控段华行贿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主观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法官刘军称送了20万,段华在自书材料中说送了3万,两者不能相互印证。
段华在监委留置的六个月内,每天被强迫静坐17个小时,不准活动,屁股都坐烂了,简单涂抹药膏后继续打坐体罚,期间还实施饥饿疗法。监委办案人对段华说,屁股烂是留置的副产品。他们做过人体实验,留置可让人折寿十年。期间,还拿家人来对段华攻心:你母亲给你打了好几遍电话(某委扣押了段华的手机,每天都会有未接来电),你老婆进了ICU了。监委用这种方式来逼迫段华承认给刘军送钱,甚至套近乎称,给个面子,认三万、五万、八万都可以,认了就可以回家。
段华在这种变相肉刑和折磨+亲情攻心下,写了藏头诗“本自书非真实,未向刘军送钱”的自书材料,被迫承认给刘军送了3万元,以换取自由,但监委转手就把段华移送审查起诉了。
且指控段华向刘军行贿严重不符合常理,因为刘军法官是段华控告的对象。2013年段华向雁山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任执行局长的刘军不同意,段华遂向各级机关控告刘军,控告了6个多月,在桂林市政法委的协调下,刘军被迫同意恢复执行。
段华在案件执行完毕后,不可能给被控告的对象行贿表示感谢,因此指控行贿不符合常识常理。
五、若段华律师有罪,则民商律师都是段华
段华风险代理案件被指控诈骗,若该指控成立,则每个律师都是诈骗。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 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而雁山监委和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是:律师办理案件中,必须告知委托人案件一定会胜诉。否则,如果案件胜诉了,那律师就是隐瞒真相,就是诈骗。
这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逻辑,该逻辑若是以判例的方式确定,则在监委办案下,中国律师都是段华。
综上,段华案是人为错案,不但破坏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会对律师业是毁灭性打击,恳请领导监督纠正。
202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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