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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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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25/6/12    点击次数:131
      行政起诉书

      原告:上海海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五队<组>法定代表人:姚国,联系电话号码13901878253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村姚家宅56号
     被告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吴金城<代理区长>。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被告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政府;负住所浦东新区庆荣路 185号     联系电话号码021-58971888
     被告三:上海浦东新区合庆镇蔡路经济合作社,住所浦东新区塘东街东小区西北侧。负责人:蔡锦荣,职务:村委会主任    联系电话号码:13321804720.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有关实施文件”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执行产生的严重后果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提交不出不实施以上的行政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或者由被告申请评估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法赔偿。
   三、要求公开合庆镇勤益村二队赵更新,合庆镇永红村三队丁根宝拆房补偿金额丁根宝290万元,实行同瓞赔,公平补
   四、要求被告补偿被拆厂房、宾馆房屋 等经直接经济损失还应赔偿原告4550万元;

   五、经营性间接性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土地使用权补偿

   ,以上两项赔偿加后期宾馆纯收入及房子出租在五十年承包期内,估计损失近三个亿,这些损失都被告造成的,应该赔偿。但是只能是以评估报告赔偿标准为准。

    被告“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有关实施文件”,包括1、关于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浦府【2015】)68号);2、《合庆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中和治理的决议》;3、《关于推进合庆镇产业结构调整的议案》;4、《合庆镇党委会(扩大)会议纪要》[2015-10]等相关信息,同时证明合法性、实施产生的公共利益及收益,不实施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等相关理由;如果被告提交不出以上行政行为不实施会产生严重后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党中央与国务院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政府部门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与民营企业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被告在没有国务院及法律法规授权是不可以随便作出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更不能乱实施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的行政行为,否则是行政乱作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有以下四层含义

    1,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权利必需由法律明确授权,否则无权行使。

    2,程序合法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则行为无效。

    3,责任追究: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民权: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法律依据的行为侵害。

    因此三被告的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请求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告没有做到一视同仁,不说太多,就拿本村来证明:本村有五个队<组>,这五个队与在职领导有利益共同关系的建筑物,并同一南北线上的厂房,宾馆,店铺都没拆除,至今为止还在继续维修并扩建<违法建筑>。然而原告近六亩地荒废已六年之久,也没有作出什么规划。因此被告必须对原告进行足额补偿及赔偿。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成立于1993年,2002年,被告二为改善村容村貌,与原告协议将其蔡路村五队<组>(即被拆除厂房现址)约四亩土地上充斥着鸡鸭猪棚粪池的烂塘地块由原告租赁投资改造。并申请办了3.77亩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过数年投资建设,原告建面积7400平方米,东面起层高九米。西三层14.5米后幢10:5米多。遥监可查。二层钢混结构建筑厂房面积事实七干三百多平方米(登记产证面积238平米)。除自己工厂仓库使用外,一部分出租用于宾馆、印刷厂、钣金厂、服装厂、超市等合法用途。2016年6月,被告进入“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程序。被告在没有公示具体治理政策、补偿方案及对需要拆除房屋进行评估情况下,让原告予以积极配合,签字同意厂房拆除,被告三放话“同意也要拆,不同意也要拆,有问题可以去镇政府减量办具体咨询”。但原告包括其他将要被拆迁企业或个人在被告二的减量办得不到有效的答复。之后,上海港城房地产土地估价公司受被告二委派,对原告厂房进行评估,前后评估三次,但该公司对原告房屋测绘和估价严重失实,最终没有作出评估结果。<请看三份《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2018年8月27日,在被告三所称不签字也要拆且不予补偿的强迫与威胁下,原告被迫与其签署了“合庆镇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补贴协议”,协议认定拆除房屋建筑总面积5920.58平米,实际补偿包括房屋拆除、装修损失、附属设施损失4,873,535.04元;工厂设备设施物资搬迁损失1,177,240;停工停产实际损失1,573,266.80元;合计补偿7,624,041.84元。被告此等补偿价格严重低估了房屋拆损、工厂迁移、员工遣散、经营期限等损失。但原告如不签字,房屋拆后可能一分钱得不到。在签署之前,已经常有人对原告法人代表姚国海家里扔砖砸窗,用卡车拉来建筑垃圾倒在住房门前,还有社会人员在路上突然截停姚国海驾驶的车辆进行恐吓,甚至派出所警员也多次上门要求配合政府拆房等举动不一而足。姚国海及家人在危及安全情况下,被迫在没有正式评估情况下签字同意先拆除厂房,<请看视频及图片等相关证据>。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二进行申请与上访,要求对被拆房屋得到合理补偿,但主管干部换一茬升一茬,新任官员往往以前任之事,不理旧账,申请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最高法院案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能否获得赔偿应考虑房屋的形成因素。

(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

   裁判要旨:因涉案房屋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家建设部门的审批,亦未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要求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据不足。但十余年来,国土、住建、乡镇等有权查处违法建筑的部门未对此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且在涉案房屋扩建、重建过程中,有关部门明知亦未予以制止。据此,涉案房屋虽不等于合法建筑,但考虑到其形成的特殊性,以及行政机关造成侵害的过错程度,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原告的房子有部分合法面积,也有扩建的面积,被告是知道原告只有部分合法建筑面积,并且远远超过十年从来没有制止,现在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原告拆除所有合法与扩建面积建筑物,1,没有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政策及法律规定,要求执行被告一的《“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减量化)有关实施文件》规范性文件。到目前为止该拆除房子的土地荒废了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在种菜,并没有用于高效农业,也没有用于高效企业发展,是一种严重违法的、不可为的具体行政行为。2,又没有执行后产生公共利益及效益,相反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他被这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及财产损失,同时也对政府部门及国家产生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损失。所以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合法赔偿。

    因原告坚持投诉,2023年1月13日被告三再次与原告签署一份“补贴补充协议”,结算科目为速迁奖励结算费243676.75元;速搬清空奖励费487353.50元;安全稳定奖励381202.09元;2007年后建筑物清拆奖励费1003820.00元;合计奖励费2116052.34元。但本次奖励与上次拆迁补偿仍然不足以补偿原告遭受的巨大损失。原告与被告三在2005年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为50年,2018年厂房被减量拆除后,实际经营期限损失37年,而被告对经营期限损失没有补偿,对于原告7400平米钢混结构房屋,被告仅按每平米349元价格补偿,严重背离合理价值。原告曾因租赁合同纠纷在浦东新区法院进行过两次诉讼,其中,法院对原告厂房认定是“合法建筑”。据原告所知,合庆镇此次“建设用地减量化”征地拆迁,存在严重的任人唯亲,关系好的,有背景的,甚或给与利益回扣的,旧房评估价格就比较高,甚至奇高,比如同时期减量化拆迁的合庆镇勤益村二队赵更新原有九间鸭棚,约225平米,在这次减量化拆除前进行了翻建,据称补偿了近900万元;合庆镇永红三队丁根宝有纸箱厂,厂房面积不足375平米,设备价值约15万元,却补偿了250万元,等于每平米厂房6756元,这与原告得到面积补偿形同天壤之别,由此可见,被告损害原告经济权益是特别巨大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审判案例等规定,原告仍然有请求最高法院撤销不公正、不公平、不合法的《调解协议》,从新立案审查,依法判决。

     最高法案例:“息诉罢访”协议是否可诉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是、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协议范畴。
(2016)最高法行申45号
   案由:本案中韩甲文收到县政府给付的158.4万元,又以《息诉罢访协议》是在受政府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协议书》,赔偿248.4万元。

    终上所述,被告在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中,对拆除原告厂房没有按照应有价格补偿,存在同拆不同赔偿现象,严重损害原告合法财产利益。虽然原告同被告三签署调解协议,但被告三的行为源于被告一与被告二行政命令和政策等违法的行政行为,且价值评估和拆迁资金均来自被告二,因此应认定三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合法利益。依据《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及最高法院审判案例等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谢谢!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起诉人:上海海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5年6月12日

    法发〔2024〕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三条  对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应当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第六条  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一)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二)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
   (三)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
   (四)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原告从被告侵权之日起,一直找政府部门协商解决,同时也上访各级政府部门及向多个法院去立案,至今为止没有立案成功,因此原告特向最高法院申请立案,请求最高法院指定异地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立案并审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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