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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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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日期:2026/10/4    点击次数:65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111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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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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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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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1117号提案的答复


曹景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律师行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2019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在该《通知》附件《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范围》中,没有把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列入地方政府定价范围。

2021年,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该意见还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和收费金额。

二、我省律师行业收费情况

2019年5月28日,省发改委《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第三条规定:“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要求,省司法厅指导省律协出台了《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律师风险代理提示及确认书》。《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要求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公示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引导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同时,要求省律师协会督促各市州律师协会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做好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6月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承办人:彭奕

联系电话:0731-845860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省政协提案委(1)。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027分       类:
  • 发文机关:发文日期:2017-09-27 10:52
  • 名称:转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 文号:
转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亿元以上部分                       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跨省开庭也不得超过两万元代理费)。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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